(2017)闽0206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伟、吴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伟,吴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201号原告: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3号通宝大厦8F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萍、张家英,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熊伟。被告:吴影。原告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伟、吴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熊伟、吴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