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与梁欣劳动争议2017民终220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梁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2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征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欣,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白石村****号。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梁欣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1日的工资差额307.92元;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梁欣2015年8月份绩效工资差额500元;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梁欣2015年8月份提成133.33元;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梁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五、驳回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1日的工资差额307.92元。2、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8月绩效工资500元。3、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在9月工作的时间内并没有完成绩效考核,所以不应支付绩效工资,上诉人发放的769元是准确无误的。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的绩效考核也没有通过,因此上诉人也无须支付绩效工资500元。被上诉人为主动离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庭询时,上诉人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9月工资差额307.92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上诉称被上诉人既在2015年8月和9月没有完成绩效考核,且是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的,其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绩效工资、提成,以及经济补偿金,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六口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骆子凝冯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