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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汤献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汤献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444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丰,该支行职工。被告:汤献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诉被告汤献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丰、被告汤献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2197.75元及利息127406.03元和相关费用310077.67元(利息和相关费用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5日后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申领的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50万元,此后被告多次从其账户中以刷卡消费或取现方式透支,被告从2016年2月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4月25日,共结欠929681.45元,其经过多次催收,持卡人仍未还款。被告汤献国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20日,被告汤献国向原告提交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类别为钻石卡)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关于利息、费用及还款条款约定:1、信用卡核发后,持卡人应在激活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2、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3、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4、预交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5、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还应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者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江渝信用卡钻石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年费
 
 
 …
 
 
 主卡
 
 
 …
 
 
 1按年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个人钻石卡
 
 
 6800元
 
 
 …
 
 
 
 
 取现(含转账)手续费
 
 
 本行取现:免费
 跨行取现:境内:取现或转账按金额的1%,最低5元,最高50元。
 
 
 按笔收取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超限费
 
 
 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最低5元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原告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一张,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92197.75元,利息127406.03元,相关费用(即年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超限费)310077.67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2197.75元、利息127406.03元、相关费用(即年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超限费)310077.67元,利息、相关费用(即年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超限费)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上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付至付清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汤献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2197.75元、利息127406.03元、相关费用(即年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超限费)310077.67元,利息、相关费用(即年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超限费)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上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付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6.82元,减半收取6548.41元,由被告汤献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