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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林丽霞居间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林丽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336号原告: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86940300H,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府西路19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被告:林丽霞,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庆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