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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639号原告:李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王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某随被告王某生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