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吉会与安吉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会,安吉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2民初1908号原告:陈吉会,男,1959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安吉道,男,1963年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陈吉会与被告安吉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其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吉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吉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2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承接了被告在禹城市龙泽国际小区承建楼房的模板项目,截止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2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付清该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2015年2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张,但劳务费至今未能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敬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吉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安吉道给原告陈吉会出具“华复建筑安装公司我因欠陈吉会工资1125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同意从龙泽30-31号楼涂料款中扣除特此证明安吉道2015年2月13号”欠据一张,并按有两处手印。龙泽国际30-31号楼房施工负责人并未给付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款,且被告本人亦未偿还此款。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书写的证明条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陈吉会持被告安吉道签名的证明条主张权利,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虽条据上没有明确约定,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安吉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道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吉会工资款1125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安吉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劲平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