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开富诉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开富,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23行初7号原告段开富,男,汉族,住中江县。被告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开富诉被告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开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开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开富负担。审 判 长 兰纯刚人民陪审员 倪 英人民陪审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体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