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龙与董慎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董慎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29号原告:程龙,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县,被告:董慎则,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诉被告董慎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龙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