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军与被告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军,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934号原告:薛军,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张伟,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常熟路8号8-2门501室。主要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薛军与被告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薛军证据材料不足,原告薛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俏审 判 员 米 玲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