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5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731陈卫平与黄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平,黄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卫平,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黄盛,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陈卫平与黄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武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50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70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的坐落于武进区湖塘镇锦湖公寓2幢丁单元901室的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并设立了抵押,无其他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