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来信、周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来信,周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03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典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来信,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周翠芬,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来信、周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