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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8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某1与倪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1,倪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449号原告:倪某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铭,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敬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某1与被告倪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倪某1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