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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师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杰,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师杰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师杰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金56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