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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普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普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赢牟西大街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9187210C。诉讼代表人:顾文江,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东莞市普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山厦村横埔路54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58756495。法定代表人:易煜,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普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的上述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尚海军审判员  邢攸军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