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民初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永玲、殷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玲,殷雨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1375-1号申请人:赵永玲(赵泳霖),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新区。被申请人:殷雨昌,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申请人赵永玲与被申请人殷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永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殷雨昌与张继义、包祥利、李方顺、曾忠、徐强签订的协议书中(2017年7月9日签订)第二款第二项还款计划中第②(此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张继义、包祥利、李方顺、曾忠、徐强付给殷雨昌150万元)中的38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殷雨昌于2017年7月9日与张继义、包祥利、李方顺、曾忠、徐强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款第二项还款计划中第②(此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张继义、包祥利、李方顺、曾忠、徐强付给殷雨昌150万元)中的38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被申请人殷雨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陈长斌人民陪审员 陈治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