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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由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昭艳、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F×××××小型面包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容县注滋口镇某路段时,将由北往南横穿马路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具体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送检的王某某2017年1月26日21时许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5.51ml/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机动车检测报告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请求不予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酒后驾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的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了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的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了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