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万准与陈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准,陈雨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721号原告:何万准。被告:陈雨丰。原告何万准为与被告陈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万准、被告陈雨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万准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1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场借款25000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借期为叁个月就还给原告,后原告用支付宝分三笔共计25000元转给了被告。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推诿。2016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被告推诿未归还款项。庭审中,原告补充事实:原告借款之后归还了3000元,起诉之后,被告归还了500元。被告陈雨丰辩称,借款25000元事实,但是被告已经归还了5500元,尚欠原告195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四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及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借条是我写的,借款金额也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6年11月12日,被告就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归还了3500元,剩余借款21500元至今未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雨丰尚欠原告何万准借款本金21500元未还,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故被告陈雨丰除应及时归还借款之外,则应向原告何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雨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万准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何万准负担30元,由被告陈雨丰负担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