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亚江与邵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亚江,邵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306号原告:叶亚江,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邵亚平,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亚江与被告邵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24日,被告邵亚平向原告叶亚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4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亚江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邵亚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邵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人民陪审员 陈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