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翁桃林与周应华、陈桂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桃林,周应华,陈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桃林,男,1953年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应华,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桂兴,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翁桃林与被告周应华、陈桂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周应华、陈桂兴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桃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借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0.1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应华、陈桂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应华有银行存款2010.4元,本院依法扣划,支付本案执行费1323.5元,余款686.9元支付本院(2017)粤0606执2871号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桂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应华有如下房产: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社区新窖村四街五巷12号有房产1间(产权证号:2445076、他项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金桂花园衡山路806号房产1间(产权证号:3187672、他项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上述房产已由广州市海事法院以(2015)广海法执字第456-7号案首查封。本案于2017年6月8日分别作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上述房产依法应由首先查封的法院处置;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上述房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陈桂兴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应华有粤X×××××号小型汽车1辆,被执行人陈桂兴有粤X×××××号、粤X×××××号、粤X×××××号小型汽车3辆,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6月7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向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实际经营的企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