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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胜友、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胜友,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180号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徐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家泉,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李胜友,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王涛,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友、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