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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玉鹏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鹏,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金湖县人,住江苏省金湖县吕良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鹏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玉鹏在长沙市务工期间,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沅江籍女子王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8月27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玉鹏谎称能够将长沙市雨花区洪塘学校项目部工地食堂给王某的哥哥王某乙承包,以需要请客送礼、购置设备为由,多次骗取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10500元。另外,被告人杨玉鹏以给王某介绍工作为由,多次骗取王某共计人民币2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玉鹏的亲属与被害人就赔偿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杨玉鹏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支付现金115500元,其余18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被害人对被告人杨玉鹏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杨玉鹏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丙、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记录照片,王某乙转账记录照片、杨玉鹏银行卡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王某信用卡还款记录,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玉鹏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玉鹏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玉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东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