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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燕申请执行林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林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44号2楼2号。被执行人:林玉明,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大风乡宝城村三社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09)仪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燕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林玉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玉明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