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1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风怿与王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怿,王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483-3号申请人:吴风怿,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袁正阳,广东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骏,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鄂0203民初148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骏的财产和申请人吴风怿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王骏与吴风怿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吴风怿为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风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骏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6-2-2-1003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吴风怿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环湖路61-1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