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133号原告:钱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吴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