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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133号原告:钱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吴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