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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米干劲与党会民、党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干劲,党伟民,党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米干劲,男性,汉族,1959年04月13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党伟民,男性,汉族,1972年03月05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党会民,男性,汉族,1967年02月04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干劲与被执行人党伟民、党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