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米干劲与党会民、党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干劲,党伟民,党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米干劲,男性,汉族,1959年04月13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党伟民,男性,汉族,1972年03月05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党会民,男性,汉族,1967年02月04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干劲与被执行人党伟民、党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