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宫传林与路杰、岳梦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林,路杰,岳梦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41号原告:宫传林,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杰,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岳梦娇,女,1991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传林诉被告路杰、岳梦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传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传林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传林负担。审判员 赵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