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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宫传林与路杰、岳梦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林,路杰,岳梦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41号原告:宫传林,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杰,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岳梦娇,女,1991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传林诉被告路杰、岳梦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传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传林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传林负担。审判员  赵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