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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颖与张方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张方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初75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颖,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方松,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颖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方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张方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腾退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7500元及利息(租金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另判令被告按每月7500元支付原告租金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时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协议书》,原告将名下位于新新尚城西门以北7栋102室房屋租赁给被告。房屋交付后被告拒绝按期支付房租,并将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更改,造成房屋破坏严重,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更改房屋结构,并拒绝按期支付房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遂诉讼来院。张方松辩称:同意解除和王颖的房屋租赁协议,但要求王颖赔偿张方松相应的经济损失。不同意支付王颖租金和利息,同时要求王颖返还张方松已付的租金和保证金。张方松承租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未将主体结构进行更改,未造成房屋破坏严重的问题。张方松未交租金是因为王颖交付的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渗水等不能使用的情形,王颖迟迟不愿及时协调处理,所以张方松无主观恶意,不应承担交付租金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颖的要求支付租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担诉讼费。张方松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颖退还已付租金22500元、保证金8000元。2、依法判令王颖赔付装修经济损失112200元(暂定)。3、反诉费由王颖承担。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新新尚城西门以北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张方松交纳了一个季度的租金22500元,张方松随后组织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房屋顶墙上方出现渗水现象,并将装修的部分材料损坏,影响了装修工程的正常进行,张方松反映给王颖,王颖起初答应协调处理,未能协调处理好,让张方松自己解决,双方为此争执,致使张方松迟迟无法装修使用至今。遂张方松提起反诉。王颖针对反诉辩称:房屋租金是合同的约定义务,不存在退还,涉案的房屋未进行交接和腾退,且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保证金不存在退还。涉案房屋的装修系违法装修,装修单位没有资质,也没有土方施工的资质,将涉案房屋一层的结构改成了二层,将房屋的地基下挖50厘米,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未造成实际损失,涉案房屋没有水管,不存在漏水的情况。综上请求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已交付租赁、保证金系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方松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装修合同及首付工程款凭证、工程造价单,用于证明装修造价187000元,张方松预付了112200元,王颖认为营业执照不能代表该公司具有装修装饰、土方施工的资格,张方松与装修公司的合同是无效的,收据不是正式的发票,也没有相应的转款凭证证实,不能作为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房屋仅是做了一层改成二层、地基下挖和部分装修;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颖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张方松向本院提交了照片用于证实王颖在年前将房屋门锁上了,张方松没有办法进去。王颖认为不能证明什么时候锁上的,时间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颖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张方松提供了照片证明租赁的房屋渗水,不能正常使用事实;王颖认为认为从照片上可以看出上面有水泥的印子,无法确认是渗水,显示的房屋有霉点,什么原因造成的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另结合黄勇的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情况,租赁房屋屋顶存在潮湿问题,且存在霉点。本院认为:王颖与张方松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颖在租赁期限未到,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张方松腾退房屋,张方松也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房屋租金,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一层地基下挖改造,构成违约,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提供的租赁房屋因墙面渗水,导致被告装修工程停工,未及时处理解决,也存在违约,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王颖承担30%,张方松承担70%。王颖主张张方松支付租金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每月7500元支付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70%的部分。王颖主张租金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张方松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王颖退还已付租金22500元、保证金8000元;本院认为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张方松接受房屋后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在问题未解决情况下,停止装修符合常理,现双方解除合同,张方松已交付的保证金应予以退还,已交付的租金应为张方松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王颖承担30%,故张方松该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另张方松主张王颖赔付装修经济损失112200元,该款项未提供转账凭证,且装修费用还未与装修公司进行结算,该部分损失可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王颖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方松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予以解除,张方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腾退交付王颖。二、被告(反诉原告)张方松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王颖房屋租金的70%(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每月7500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时止)。三、王颖退还张方松房屋租金6750元,保证金8000元,王颖应付款项与第二项同时抵付。四、驳回王颖、张方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王颖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张方松已预交),合计2321元,由王颖承担386元,张方松承担1935元,王颖、张方松负担额与第二项同时抵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