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7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33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镇雄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裴某与其朋友李某1等人在大湾镇街上帝豪KTV唱歌时,与同在帝豪KTV的汪某1等人发生矛盾纠纷,随后双方发生抓打,被告人裴某持酒瓶将汪某1右脸部打伤,致汪某1右面部裂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汪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裴某与其朋友李某1、李某2等人在大湾镇街上帝豪KTV唱歌时,与同在帝豪KTV的汪某1、汪某3等人发生矛盾纠纷,汪某1等人到裴某等人的KTV房间和裴某等人抓打,被告人裴某持酒瓶将汪某1脸部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汪某1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经镇雄县公安局大湾派出所主持汪某1等人和裴某等人进行调解,裴某等人自愿和汪某1等人达成由裴某等人赔偿汪某1等人医疗等费人币63000元,汪某1等人对裴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证人汪某2、汪某3、裴某1、吕某1、王某1、汪某4、吕某2、裴某2、吕某3、樊某、李某1、李某2、吕某4、王某2的证言,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裴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汪某1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裴某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见审 判 员  阮 锋审 判 员  刘祖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茜书 记 员  邓 颖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