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帝荣申请执行杜绍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帝荣,杜绍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刘帝荣,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杜绍江,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帝荣与被执行人杜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绍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刘帝荣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