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扶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015号原告扶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东县。委托代理人扶某1,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东县,系原告兄弟。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扶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7年7月19日14时30分于本院坂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扶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盛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