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陈付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湖北红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陈付君,谭春,朱发根,朱若菱,周华彬,李兰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341号原告: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村黄村王园路33号C2座401室。法定代表人:冯玉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红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1栋B单元27层2708室。法定代表人:陈付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付君,女,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谭春,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武汉市东西湖区,第三人:朱发根(周俊配偶),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朱若菱(周俊女儿),女,汉族,2007年5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周华彬(周俊父亲),男,汉族,1945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第三人:李兰英(周俊母亲),女,汉族,1945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红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陈付君、谭春,第三人朱发根、朱若菱、周华彬、李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锐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