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082陈建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082号原告:陈建伟,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超,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649-653号。负责人:胡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静,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建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超、联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周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联合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1173.55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72973.55元;2.判令联合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建伟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陈建伟于2016年3月3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受伤。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对陈建伟系本案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异议;同意赔偿医疗保险金11173.55元、残疾保险金60000元;联合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无锡德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联合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中陈建伟为被保险人之一。主险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4版),保险金额为600000元;其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载明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保险期间均为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陈建伟于2016年3月3日在电梯安装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受伤,后于当日入溧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2016年3月24日出院,后又于2017年3月20日入院,手术为取内固定术,2017年3月28日出院。庭审中,陈建伟举示了共计金额为11273.55的医疗费票据。2017年6月7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对于鉴定事项、鉴定标准、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等均达成了一致意见。2017年6月24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对陈建伟因本次伤害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并于2017年7月3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建伟本次损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十级。陈建伟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本院认为,联合保险公司与德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陈建伟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联合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11173.55元,联合保险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伤残保险金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伤残程度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应为60000元(600000元*10%),对此联合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陈建伟主张的鉴定费用1800元,系确定伤残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及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伟支付保险金7297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