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执47号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大厦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艳红,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下窑村。法定代表人:高日宽,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14893.46元及利息、经济损失28279930元、仲裁费254803元、鉴定费76440元、执行费11127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43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平执行员 刘永生执行员 张俊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