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克勤、胡俊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克勤,胡俊洪,龚久云,费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59号申请人雷克勤,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胡俊洪,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龚久云,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费建军,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克勤与被申请人胡俊洪、龚久云、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克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6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克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俊洪、龚久云、费建军9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雷克勤提供担保的9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