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金华与万合生、赵妮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华,万合生,赵妮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38号原告万金华,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合生,男,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赵妮旦,女,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万合生之妻。原告万金华与被告万合生、赵妮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万金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金华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万金华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青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