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太平、河南谙诺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祝俊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514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对上诉人郭太平、河南谙诺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祝俊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1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行的‘郭太平’”补正为“祝俊国”。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