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舒新凤、江西民无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新凤,江西民无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舒新凤,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江西民无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南环路3号4栋-14。法定代表人:鲁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新凤与被执行人江西民无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3,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199.50元、案件受理费3,36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