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某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18号淮南****中心:关于申请人陆某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不动产权证号:0030*****▁1,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效力自动灭失。二、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李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007*****,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