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殿春、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殿春,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抗7号抗诉机关: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李殿春,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原审被告: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平,经理。原审原告李殿春与原审被告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日开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以日检民(行)监[2017]371100000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