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曲国华、罗立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国华,罗立奎,衡水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90号申请执行人曲国华,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罗立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西康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立奎、衡水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