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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成新与李军智、李小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新,李军智,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罗成新,男,出生于1959年4月28日,汉族,住千阳县。被执行人李军智,男,出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小军,男,出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罗成新与李军智、李小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军智、李小军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成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