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司拴锁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14号罪犯司拴锁,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拴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闽07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司拴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拴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