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372号原告:吴某某,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南环东路康美小区*号。被告:杨某某(临晋1+1生活超市业主),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荣堂镇马口村前边族***号。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36岁,系被告杨某某丈夫,住江西省丰城市荣堂镇马口村前边族***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熙卫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