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岳风强与李超峰、郑州平原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风强,李超峰,郑州平原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42号原告:岳风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仓孝刚,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超峰,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郑州平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经理。原告岳风强诉被告李超峰、郑州平原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岳风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风强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