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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兰某某、朱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才花诉XX翔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4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