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2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义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上线庄家周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网盘网站接收吴某乙、王某、汤某、段某乙、段某甲、董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使用王某、汤某、董某银行账户进行地下“六合彩”资金转账交易结算,共向上线周某控制的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银行账户投注660万元,非法获利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汤某、段某甲、董某、吴某乙、王某、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犯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聚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本案中为上线庄家接单,从中抽头渔利,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出具的《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作用、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阳少荣 审 判 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吴丽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林芳 打印责任人:夏林芳 校对责任人:阳少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