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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勇利与王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利,王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利。被执行人:王祯梅。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利与被执行人王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祯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勇利借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祯梅的财产暂无法执行,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