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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艳玲诉吴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玲,吴英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2民初4121号原告:史艳玲,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6711120320,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健身街19栋1单元1层3号。被告:吴英根,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6804162057,地址: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大司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艳玲与被告吴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艳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史艳玲承担(全部退回)。审判员  郭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欣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