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云、武燕与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武燕,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马云,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武燕,女,1976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刘加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2570.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77元,承担执行费1774元,合计12672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72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