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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玲、陈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玲,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法定代表人:朱泗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住1、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玲、陈勇追偿权纠纷即(2016)苏1311执4446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玲、陈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存放在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另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依法予以查封。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苏1311执328号执行决定书,将李玲、陈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